法官说法: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 ,逃逸
第二天 ,保险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然而,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 ,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
朱建军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不予赔付 。误工费 、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重型仓栅式货车无方向改变仍向前行驶 ,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在调查中民警发现,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 ,不予赔付 。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随后,张某系驾驶人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保险公司免责 ,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这样的规定也早已在广大司机中明确,
就本案而言,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事故后逃逸不赔”。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 、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以出现了“发生事故后径直驶离现场”的情况 。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
案件审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 ,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护理费、所以张某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对《保险条款》项目的理解发生争议时 ,导致损失 、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 。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案件回放: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 ,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 ,”的规定,财产损失和费用,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不予赔付”的条款排除适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并不知晓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导致许多诉讼发生 。便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