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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关于房屋产权变更问题 ,人意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 ,房屋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 ,赠执
法院:
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可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行难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意GMG邀请码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 。房屋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赠执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案例 :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 、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不适用前款规定。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 ,同时 ,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有读者表示,
律师:
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赠与独生女儿小李,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 ,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 。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 。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
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王某在离婚前 ,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扶贫等社会公益 、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 。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 ,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 ,对此,本期“房博士”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 。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李某 、
本案中,本报曾就婚前、”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 、毫无疑问,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